销售承包合同

时间:2023-12-16 23:06:56
销售承包合同

销售承包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销售承包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销售承包合同1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甲方决定向乙方租用配套泵送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设施等;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机械设备的名称及数量:

1、泵送机械车辆三台,即臂长为56米(即中联)、40米(即)的自输送泵(即车泵)各一台,车载地泵(即中联ZLJ5121THB地泵、泵送垂直高度100米以上)一台。

2、运输罐车十台,可装载的混凝土量为(16m?)。

3、高压泵送管及配件(按照甲方要求为准,若需要增加采购的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二、泵送机械、管件及运输机械、车辆的使用、管理及其费用:

1、泵送机械、管件(以满足甲方需要为前提)及运输机械、车辆甲方拥有绝对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上述各种机械、管件、车辆及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上述各种机械、管件、车辆及设施的各种贷款、保险及年检、养路费等及其未列出但实际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上述各种机械、管件、车辆及设施的操作人员及辅助人员的工资费用(含加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上述人员工资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上述费用中截留并向上述人员及时足额地发放。

5、上述机械设施设备的使用租赁费用:

a、泵送费用(包含司机、泵工、维修工、辅助工等人员的人工费用):自输送泵(即车泵)臂长56米的为25元/m?、臂长40米的为23元/m?;车载地泵(即地泵)为20元/m?。乙方的单次泵送方量不得低于40m?,低于该标准的每次加收400元的出泵费。

b、运输费用(包含司机、维修等人员的人工费用):运距在5公里内为22元/m?、10公里内为23元/m?、运距在20公里内为24元/m?、运距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相应的运输费用增加1元/m?。

c、高压泵送管及配件的使用费已包含在泵送费内。

d、当部分交通限制路段在晚间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运输车辆须按照最优(短)路径行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按该实际行驶里程参照上述约定计算。

e、上述各种机械、管件、车辆及设施的操作人员及辅助人员的食宿安排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尽量择优安排上述人员的食宿。

6、上述上路车辆(含泵车、罐车等)发生交通事故的、因违反国家及地方交通法规及临时交通管制规定的、在行驶或运行中发生损失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费用支付方式:

1、租赁费用可以为现金或转账,原则上以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准。

2、租赁费用每个月月底结算一次,于次月5日前支付该月租赁费的80%,如甲方不及时支付而影响生产的,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乙方无关。

四、双方约定:

1、甲方对乙方上述现有的机械设备、车辆、设施等拥有绝对的优先使用权,乙方若需要外派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如若由于甲方安排不到位,且不同意乙方外调而造成乙方的运输车辆闲置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如乙方所提供的运输车辆不能满足甲方生产经营需要时,需外调车辆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联系,费用按照上述约定结算;若乙方外调的车辆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自主调配车辆,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对方结算,乙方无权过问。

3、若乙方所提供的泵送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设施等出现故障而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乙方应立即联系借调上述设备、车辆、设施,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能及时借调上述设备、车辆、设施而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操作人员应尽力保护好乙方的设备、运输车辆等,如若由于甲方客户的原因造成上述机械设备、车辆、设施损坏的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向对方要求索赔。

5、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损失的双方免责,属于各自所有的机械设备、车辆、设施、人员等的损失各自承担。

五、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问题,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协议签订时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承包合同2

一、申请前

1、申请之前条件:独立或者带领销售人员累计销售x元以上。

2、一次调拨xx元(7折)并自认定可以胜任独立或带领销售人员完成x元销售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特许加盟者区域内尚无代理商的,应符合特许加盟协议书受许方条件。

2、申请特许加盟者符合特许加盟协议书受许方条件,所在区域内已有代理商时,可以挂靠该区域代理商并取得其同意可申请作为销售承包人。

3、申请特许加盟者区域内已有代理商,但区域较大,工作人员较多,也可视其情况申请办理特许加盟手续并附合特许加盟协议书受许方条件。

三、考核考察

1、申请特许加盟者区域内尚无代理商,并按加盟协议书符合受许方条件,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证书,房租协议为准,并将其复印件在公司备案。

2、申请特许加盟者区域内已有代理商,可以挂靠该区域代理商,并征得挂靠的代理商签字同意,同时用挂靠的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在公司备案。

3、申请特许加盟者区域内已有代理商的,但区域较大,工作人员较多,公司要经过调查,根据新开的经营店的地点等考察审批。

四、审批

由销售中心考核考察后,签订加盟协议书或销售承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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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盟

正式加盟要按公司统一的CI、VI室内装修布置,并到公司认领统一挂图和特许经营标牌。

六、指导运营

公司会派人或委托成熟代理商根据新加盟代理商申请进行指导。公司的培训按年度计划实行拉练式不定期培训,针对市场运营过程中的阶段,分4个阶段培训:

1、 ……此处隐藏28134个字……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xx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xx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xx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xx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xx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xx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xx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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